【撰文】曹翠英老師
【適讀對象】專業人員
【十大類別】性別教育
性別間的不平等,係各國普遍須面對的課題,因此,我國於民國93年公布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,該法總則首條定位該法核心價值與目的,係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,消除性別歧視,維護人權尊嚴,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;闡述性別平等教育係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,消除性別歧視,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(教育部,2018)。
本文從性別偏見與歧視之意涵、形成原因、消除性別偏見與歧視,以及防治處理之道等進一步說明,有利性別偏見與歧視之消除。
一、性別偏見與歧視意涵
偏見在社會心理學中的重要意涵,在於它揭示了偏見的普遍性及其社會作用,偏見屬態度的一種,而歧視係基於偏見的一種行為,偏見與歧視的形成與維持,其原因複雜且互相關聯(薛國致,2009)。
依游美惠對性別歧視/性別主義(sexism)的定義,係指基於性別而有的偏見或歧視,特別是女人所常遭遇到的差別待遇。而由於性別意識的逐漸提升,1980年代初期,sexism一詞逐漸被「性別歧視」(gender discrimination)取而代之(國家教育研究院,2022)。性別歧視行為,主要是對性別既定且近乎全面性的信念與行為。可分為兩個層面:一是個體對特定性別的人有偏見的態度與歧視,例如,男兒要有淚不輕彈,女人具備情感性特質,溫柔、膽小,適合照顧幼兒與料理家務;一是以法律、規章、習俗體現出社會對特定性別的偏見與歧視,例如,過去法律規定以夫之住所為住所、冠夫姓,以及子女從夫姓等。
二、性別偏見與歧視成因
人類產生性別偏見與歧視的原因複雜且彼此關聯,而社會發展中最突出、典型的兩種歧視與偏見,當屬種族主義與性別主義,其中又以性別歧視最具代表性(陳昌文等人,2004)。
(一) 性別偏見與歧視社會根源
社會不平等易成為偏見與歧視根源,通常是社會優勢群體在權力體系中慣用偏見與歧視模式,而女性與同志較容易成為性別不平等的對象;從社會角度觀之,偏見與歧視的延續,多與人們從眾規範有密切相關。因此,世界多數國家與地區,普遍存在男性優越於女性的觀念,而社會成員往往在其年幼時,即認同並接受這種社會偏見的價值觀。
(二) 性別偏見與歧視認知根源
性別偏見是一種過早的判斷,刻板印象則是過早判斷的表現形式,早期社會對女性的偏見即屬此者,依Spencer(1998)研究顯示,當女性未受社會偏見干擾時,其表現優異;再者,類屬化也通稱是一種簡化的偏見基礎,便於人們較易解釋或回憶等,例如說到美國的中年婦女,直接聯想到美國中年胖女人。
三、消除性別偏見與歧視-從CEDAW的省思
聯合國對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」(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,簡稱 CEDAW),直接闡明「對婦女的歧視」一詞係指基於性別而做的任何區別、排斥或限制(消除性別歧視,2021)。該公約自1979年成立以來,截至2016年3月已有189個締約國參與,除要求各國應從法律、社會、文化、政治、經濟及教育領域,檢視及消除婦女在各層面的歧視狀況(衛生福利部,2017)。揭櫫實質平等要求,改變了法律上、形式上之機會平等概念,亦是聯合國國際人權九大核心公約中與性別平等教育關聯最深者,全文中以第10條最聚焦在女童及婦女教育權。
CEDAW係以女性需求為出發點,從而界定女性基本人權保障內涵,主要精神分別倡議:(一)女性應享有完整人權;(二)清楚界定歧視女性的定義;(三)政府應承擔消除歧視的責任;(四)鼓勵民間團體參與監督,提出影響報告、替代報告或NGO報告等(衛生福利部,2017)。
四、性別偏見與歧視防治與處理
要打破性別偏見與歧視這面高牆,除了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須提高對性別議題的敏感度外,在政策作為上更應思考如何避免性別歧視的再造或強化(衛生福利部,2017)。有關消除性別偏見與歧視,須整個社會做針對性的努力,其核心原則:
(一)促進社會發展,逐漸減少社會不平等。
(二)發展科學與教育,提高體認能力,正確看待文化、習俗、群體與性別的差異。
(三)建立彈性人際關係與社會環境,強化心靈溫暖不因性別而不同。
(四)發展公共資訊溝通管道,減少過早歧視與偏見發生。
而避免人員遭受性騷擾或處於性別歧視之環境,預防並消除性別歧視狀況,以維當事人相關權益與隱私,可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,機關或學校可據以訂立相關處理要點,以作為保障之基礎,其規範包括:(一)定期辦理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、消除性別歧視及促進性別平等相關教育訓練,加強性別平等概念,尊重個人性別特質及性傾向,同時建立友善工作、學習及服務環境;(二)加強人員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;(三)建立風險類型辨識功能,提供人員必要防護措施;(四)設置專線服務,以保護可能受害者權益與隱私;(五)其他改善措施等(教育部,2021)。
最終仍需要不同群體的交流,以培養性別平等的共識,包括:(一)在群體中,讓不同群體建立共同性目標,當不同群體能為達成共同目標而合作,彼此敵意與偏見即能減弱或消除(Sherif, 1966)。(二)讓先前相互隔離的群體成員,進行平等交流與接觸,方能理解彼此,消除性別的偏見與歧視。
參考資料
消除性別歧視(2021年2月20日)。國語日報,社論版。
教育部(2018)。消除歧視、尊重多元的性別平等教育新聞稿。臺北市:教育部。
教育部(2021)。教育部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。臺北市:教育部。
陳昌文、鍾玉英、奉春梅、周瑾、顏炯(2004)。社會心理學。新北市:新文京。
國家教育研究院(2022)。教育大辭典-游美惠 性別歧視。取自 https://terms.naer.edu.tw/detail/1453883/
衛生福利部(2017)。消除性別歧視從政策促進平等白皮書。臺北市:衛生福利部。
聯合國教科文組織(2016)。2030年教育:仁川宣言和行動框架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4-確保包容和公平的優質教育,讓全民終身享有學習機會。取自http://unesdoc.unesco.org/images/0024/002456/245656c.pdf
薛國致(2009)。社會發展中偏見歧視之形成與消除。載於2009年南台灣社會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,341-352。
Sherif, M. (1966). In Common Predicament: Social Psychology of Investigation into the nature of belief systems and personality systems. New York: Basic Books.
Spencer, S. J., Fein, S., Wolfe, C., Fong, C., & Dunn, M. (1998). Stereotype activation under cognition load: The moderating role of self-image threat.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,24,1139-1152.